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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判黃之鋒 10 年監禁 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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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 11月5日判處 30 歲的黃之鋒 10 年監禁,罪名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他自 2020 年 11 月起一直被羈押,刑期將延至 2036 年底,屆時他將年滿 40 歲。

香港高等法院 11月5日判處 30 歲的民主派活躍人士黃之鋒 10 年監禁,罪名是《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黃之鋒於 9 月 2 日認罪。法庭裁定案情屬「性質嚴重」;國安法對「勾結外國勢力」罪訂明 3 至 10 年監禁,「性質嚴重」者可判 10 年至終身監禁。(配圖為資料圖片:香港維港天際線。)

兩月刑期同期執行 羈押至今將近 6 年

法庭下令其中兩個月刑期與黃之鋒現正服刑的另一宗國安案件刑期同期執行。黃之鋒自 2020 年 11 月起一直被羈押,當時年僅 23 歲;按今次判刑,他的監禁將延至 2036 年底,屆時他將年滿 40 歲。

控罪指與羅冠聰等人合謀 人權觀察稱指控無根據

控方指黃之鋒在 2016 年至 2020 年 11 月間,與活躍人士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合謀,呼籲外國政府採取針對香港的行動。人權觀察在判刑後表示,黃之鋒被判 10 年監禁是基於毫無根據的國安指控。路透社與香港電台亦報道了今次判刑。

(來源:人權觀察 2026年11月5日;路透社;香港電台。配圖為資料圖片:香港維港天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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