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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新版公平機會法規則 10 月 30 日生效:僱主撤回錄用前須給求職者至少 5 個工作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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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市人權委員會通過的公平機會法修訂規則將於 10 月 30 日生效:僱主在有條件錄用前不得查詢求職者的刑事紀錄;若因刑事紀錄想撤回錄用或採取不利行動,須給當事人至少 5 個工作日回應,較以往的 3 天延長。規則適用於 4 名或以上僱員的僱主,並涵蓋在職僱員在受僱期間出現的未決案件或定罪。

紐約市人權委員會通過的公平機會法(Fair Chance Act)修訂規則將於 10 月 30 日生效。據多家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分析,委員會於 9 月 15 日表決通過最終規則,並於 9 月 30 日刊登;新規則主要把 2021 年已生效的修法內容寫進規例,並釐清僱主處理刑事紀錄時的程序要求。

先錄用、後查紀錄

公平機會法自 2015 年生效,俗稱禁問前科法:僱主在作出有條件錄用之前,不得查詢求職者的刑事紀錄;只有在有條件錄用之後,才能按規定考慮刑事紀錄。2021 年的修法把保障擴展至部分在職僱員,新規則把這部分正式納入規例:受僱前已有的定罪,按紐約州懲教法第 23-A 條的因素評估;在職期間出現的未決案件或定罪,則按紐約市公平機會就業因素評估。

回應期由 3 天延至 5 天

最直接的變化是時間:僱主若因刑事紀錄打算撤回有條件錄用、拒絕調職或升職,或對在職僱員採取不利行動,必須先向當事人提供所依據的刑事紀錄資料與書面個別評估,並給予至少 5 個工作日的合理回應期,較以往的 3 天延長。僱主在評估前還須主動向當事人索取與評估因素相關的資料。此外,僱主可讓涉及未決案件或在職期間定罪的在職僱員帶薪或無薪休假一段合理時間,規則推定合理期限不超過 5 個工作日,超過須有理由。

違規認定趨嚴

新規則列明若干本身即屬違規的行為,包括錄用前查詢刑事紀錄、不合規的申請材料,以及未按程序完成個別評估,即使最終沒有作出不利決定或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構成違規。同時,委員會取消了以往對委員會主動提出的公平機會法申訴適用的早期和解程序。法律分析指出,新規則並未給僱主增加太多全新的實體義務,但把程序要求與執法標準寫得更明確,僱主應在 10 月 30 日前檢視招聘與背景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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